枣庄市“技能照亮前程”培训行动|台儿庄区开展康养类技能进校园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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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许可驾驶他人车辆(chēliàng)引发事故
侵权人与租车(zūchē)人私下和解
车主权益“一笔勾销(yībǐgōuxiāo)”了?
原告曹某系某品牌车辆所有权人。2022年10月(yuè),曹某与某租赁公司签订《合作协议》,委托其管理并运营案涉车辆。后某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(chūzū)给姜某使用。2023年12月9日,被告徐某(xúmǒu)未征得(zhēngdé)姜某同意(tóngyì),无证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致车辆损毁,后弃车逃逸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徐某负全部责任。同年(tóngnián)12月16日,被告徐某与姜某协商(xiéshāng)达成和解,一次性赔付车款17000元。原告曹某得知车辆损毁后,多次与徐某协商,徐某以(yǐ)自己已与姜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不愿承担侵权(qīnquán)责任。曹某诉至法院,要求徐某赔偿维修费80500元及鉴定费4500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(rènwéi)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,“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,发生(fāshēng)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(shǔyú)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(de)(de),由(yóu)机动车使用人承担(chéngdān)赔偿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(yīng)的赔偿责任,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本案中,被告徐某(mǒu)未取得车辆租用人姜某的同意,无证驾驶案涉(ànshè)车辆引发事故,且(qiě)负事故全部(quánbù)责任。针对徐某提出的“曹某应向姜某主张权利”的抗辩,法院认为,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,曹某作为案涉车辆所有权人,有权要求侵权人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徐某辩称其驾驶行为系受姜某指派,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,法院对此不予采信。徐某驾驶案涉车辆并未征得管理人姜某同意,姜某无过错,案涉车辆所有权人曹某亦无过错,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,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。
关于损失金额的(de)认定,依据枣庄市某鉴定评估公司出具的机动车(jīdòngchē)鉴定评估报告,法院确认车辆维修费为80500元(yuán),曹某(cáomǒu)支出的4500元鉴定费亦属合理必要费用,依法予以支持。上述损失共计85000元,由被告徐某承担。对于徐某主张其已与姜某达成和(hé)解并支付(zhīfù)17000元和解款项,经查,姜某并非案涉(ànshè)车辆所有权人,且无证据证明曹某收到和解款17000元。对上述款项,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。综上,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向(xiàng)原告曹某赔偿车辆维修费80500元、鉴定费4500元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1.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不可混淆(hùnxiáo)
侵权人(qīnquánrén)与车辆(chēliàng)租用人之间的(de)和解协议属于合同法律关系,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。车辆所有权(suǒyǒuquán)人并非合同当事人,未明示接受(jiēshòu)协议约束,亦未从中获得利益让渡,故该协议对其无(wú)法律约束力。侵权人主张“已向租用人赔偿”的抗辩,混淆了两种责任的性质。侵权责任因侵权行为直接产生,具有法定性和独立性,不因侵权人与他人之间的约定而免除。
2.赔偿范围(fànwéi)的确定需以实际损失为限
所有权人主张的损失应以车辆维修费用、合理贬值损失等直接财产损害(sǔnhài)为依据,并提供相关鉴定报告、票据(piàojù)等证据证明损失金额。
3.司法价值导向(dǎoxiàng):物权保护与诚信原则的平衡
支持所有权人(rén)向侵权人直接求偿,既是对(duì)物权(wùquán)绝对性的维护,亦是对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。若允许侵权人以与第三人的和解协议对抗所有权人,将损害(sǔnhài)社会财产秩序。本案判决通过严格区分合同关系和侵权责任,明确物权保护的优先性,彰显了(le)司法对“合法财产不受他人侵害”这一基本价值的坚守。
(大众(dàzhòng)新闻记者 孟令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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